司法圈內多年來始終流傳著一則葷笑話,承審性侵案的女法官竟然不知「吹喇叭」為何物!這則笑話之所以能迄今不衰,其根源在於:迄今,仍有法官只知讀書考試,社會經驗全無,被譏諷為「奶嘴法官」,不是在法庭上鬧笑話,就是受被告的巧言令色矇騙,作出離譜的論斷來。
其實,審判實務上所見的違背社會經驗法則的判決,未必盡是年輕識淺的法官判出來的,審判經歷廿、卅年的老法官,也會有三十老娘倒繃孩兒的時候。例如,最高法院近日指摘發回一件曾億銓、張詠翔共同重傷害案,台中高分院的事實認定即是顯然違反社會經驗法則。
本案發生在南投縣草屯鎮,駕小客車的劉信宏與共騎機車的曾億銓、張詠翔,因超車糾紛,攔下機車騎士吳昌翰,雙方發生衝突,吳昌翰受重傷送醫院治療。據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吳昌翰的傷勢如下:臉部受開放性傷口、右側臉部顴骨及上頷骨閉鎖性骨折、眶底閉鎖性骨折、右眼眼球破裂,伴有眼內組織部分損失、右眼血腫併上眼瞼撕裂傷五公分,右眼鼻側撕裂傷二公分、右眼下方三X二公分撕裂傷、六顆牙齒斷裂及背部二道發紅瘀青。
案發後,劉信宏一肩扛起持棒球棍打傷吳昌翰的責任,否認曾億銓與張詠翔有參與毆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只起訴劉信宏涉嫌重傷害及強制罪,處分曾、張兩人不起訴。但在劉信宏被論處重傷害罪判刑七年八月確定之前,台中高分檢即將曾、張發回續查,南投地檢署另案起訴曾、張共同重傷害及強制罪。
結果,南投地院判決曾、張兩人均成立重傷害罪、強制罪,但台中高分院審判長王增瑜(受命法官曾佩琦)卻改判重傷害部分無罪,只論處強制罪,各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
台中高分院改判曾、張重傷害無罪,之所以離譜、可議,在於其事實認定:吳昌翰的傷勢,只是劉信宏一人持棒球棍先打吳昌翰頭部一下,再打吳的背部二下造成的。
稍有社會經驗的人,看到吳昌翰的傷勢,都可以發現:吳昌翰臉部所受傷害遍及臉部多處,面積範圍廣大,且傷勢有骨折、眼球破裂、撕裂傷及牙齒斷裂,其中斷裂之牙齒,分別為上顎右側門齒、臼齒、上顎左側門齒、下顎左側門齒及下顎右側門齒,這豈是一棒可以造成的?
以上是事實認定顯而易見的違背社會經驗法則之處。
再從卷證上看,偵審中,吳昌翰一再陳述:「遭劉信宏以球棒揮擊倒下後,背部遭球棒毆打外,頭部亦遭受安全帽接續多次地毆打」、「僅背部,或背部及頭部同時遭毆打」、「頭部遭毆打係一次或接續多次」、「頭部係遭安全帽或棒球棍毆打」。但是,台中高分院竟然以吳昌翰未親眼目睹何人採何物攻擊他的頭部、背部為由,全然不採被害人親身經歷、感受的證言。
眼見為憑,身體挨揍的感覺不算,這種採證方式,更是莫名其妙!依此論證邏輯,瞎子的證言恐怕全然都不可採了!
其次,對於劉信宏事後翻供,指證張詠翔有拿安全帽打吳昌翰,曾億銓則是空手打,並說明當初一人承擔的原委是:「因張詠翔媽媽說認識警察,可以幫我,要我先扛罪。」,台中高分院還是未敘明理由,完全不採。
台中高分院審判長王增瑜(受命法官曾佩琦)論證如此離譜,究竟是蓄意「放水」?還是真的不知「吹喇叭」為何物?匪夷所思!
東網 25/05/2014 金南 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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