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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103年金上訴字第687號案件,被告數次以書狀及言語陳述其在原審遭曾佩琦侵害審級利益,嚴重違法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號解釋及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033號判例,「不同意」高院續行審理,請求康應龍審判長及張靜琪法官應停止審理程序並發回原審重新審判,但康應龍審判長及張靜琪法官卻仍執意宣判,不敢以原審違背法令為由裁定停止二審程序之進行,冤獄再添一樁。

轉載20160810蘋果日報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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