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呈蔡英文總統  司法公平正義回歸全民

侵害被告的審級利益,司法還得起嗎?

審級制度是什麼?
是指規定法院審判之層級,即就同一訴訟事件,於下級法院審判後,經當事人上訴或抗告,再由上級法院更行審理,藉以確保審判之公正周詳、減少裁判錯誤。審級制度之設立,可使人民訴訟權力獲得公平公正之保障。

審級制度目的何在?
(一)期得審判公正:訴訟案件若只有一審終結,難免會有疏漏錯誤,若有審級制度,得以上訴或抗告,確保審判之公正。
(二)保障人民訴訟基本權利:訴訟權僅一次裁判即告確定而無審級救濟存在,則人民的權利亦受法官獨斷專擅而影響。審級制度可使人民訴訟權利獲得公平公正之保障。
(三)使當事人信服:無論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審判之結果,若經過審級之審判,可使當事人信服,提升司法之公信力。
(四)維護政府威信:案件經各級法院審判,則事實越明白,真理越彰顯,可以維護政府之威信。
(五)統一解釋法令: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在自由心證下,對於法令適用之見解難免不同,經由審級制度,可使下級法院裁判經由上級法院再作審查,增加法律的安定與明確性。

什麼是恐龍法官?
惡意損害被告人權、當庭恫嚇、案件伊始即聯合檢察官做有罪推論、惡意損害被告人權、任意刪除審判筆錄、視公權力為草芥者為恐龍法官。

法官心證外顯,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違反訴訟程序,屬判決違背法令
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有關訴訟程序之進行,以當事人間之攻擊、防禦為主軸,法院不立於絕對主導之地位。法官在調查證據以前,應避免對被告形成先入為主之偏見,及對被告為有罪之預斷,以符合無罪推定原則之理念。

台中高分院103金上訴687號刑事判決-就是江國慶蘇炳坤枉判之翻版
台中高分院103年金上訴字第687號案件,被告數次以書狀及言語陳述其在原審遭曾佩琦侵害審級利益,嚴重違法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號解釋及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033號判例,「不同意」高院續行審理,請求康應龍審判長及張靜琪法官應停止審理程序並發回原審重新審判,但康應龍審判長及張靜琪法官卻仍執意宣判,不敢以原審違背法令為由裁定停止二審程序之進行,冤獄再添一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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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檢、中地院出現恐龍檢察官及法官

中檢陳信郎檢察官全程未解被告手銬腳鐐進行偵訊,惡意損害被告人權
102年間,陳信郎偵辦一宗詐欺案時,故意當著告訴人的面偵訊被告,除全程未解開被告的手銬及腳鐐,故意侮辱被告人格外,當庭更就被告所為的攻擊防禦言語擅權追加誣告一罪,令被告心生畏懼。

當庭「拍桌」恫嚇被告:
「我的重保你交不起」、「不認罪 只有關一條路」

102年間曾佩琦審理一宗違反證卷交易法案時,除了在準備程序庭違反專權踐行調查證據,嚴重違背刑事訴訟程序外,移審庭時更恫嚇被告「我的交保金你也是交不起。沒有辦法,我也不給交保。」「我的重保,你交不起啦。」「我不會拖那個時間,‧‧‧沒有承認的時候,最後就只有關一條路」就是桃園地院曾雨明法官的翻版。

刪除法官言詞不利筆錄數百字
曾佩琦遭控告公然侮辱 嚴重侵害被告的審級利益

曾佩琦審理該蹤案件時,除了前述不尊重被告受審權利外,更罔顧程序正義,除對被告有先入為主的偏見外,更在第一次的準備程序庭裡數次問被告認不認罪,而為有罪的預斷,最誇張的是,經由被告申請拷貝開庭光碟後,赫然發現審判筆錄竟遭刪除法官言詞不利之筆錄達數百字。

曾佩琦遭申請迴避
竟口出狂言「我不要 我有我的權利」

前述被告日前再因另一宗違反公司法案件由曾佩琦進行審理,由於本件違反公司法案件是由前案違反證卷交易法案再延伸之案件,但中地院不知為何竟再分由曾佩琦擔任受命法官,被告已具狀及當庭請求曾佩琦應自請迴避,避免產生會遭受不公平審判之疑,曾佩琦竟然當庭拒絕,並口出狂言「我不要 我有我的權利」。

讓司法改革真正成為全民運動
蔡英文總統520就職宣誓要讓法院沒有恐龍,告知國人10月將召開全國第二次司改大會,就應該要讓抱殘守缺、拒絕進步的恐龍法官、不稱職法官予以淘汰。想要擁有健全整體的司法體制,提升人民整體的法治素養才是正本清源。法治觀念,並不是傳統的守法觀念而已,理解憲政原則,重是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審級的利益,讓人民享有公平受審的機會,追尋保障基本權利的信仰,都支撐著社會的秩序,讓人人都重視、支持及尊重司法改革,才能讓台灣真正成為健全司法環境的沃土。

轉載20160810蘋果日報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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