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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審查會於2016年06月14日以11票對零票,通過彈劾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曾雨明。監委調查發現,曾雨明開庭審案時,對被告斥責辱罵,以收押恫嚇,被告因此情緒崩潰,兩度以頭撞桌,但法官卻沒有依法停止審判,向法警下令對被告上銬,繼續審理,違反刑事訴訟法。曾雨明將移送司法院處置。

桃園地院法官曾雨明曾被媒體稱之為「暴走法官」,他被控多次過度職權干預、介入當事人的詰問程序,限制律師詰問權利,並曾情緒失控,以羈押恫嚇,還稱「妳是本省人,幹嘛要我一個外省人跟檢察官求情做什麼」,致使蔡女情緒崩潰,兩度以頭部撞擊桌子受傷,曾向籲請法警對被告上銬,卻未依法停止審理當庭恐嚇被告「給我注意點、我要收押妳」。

法評會建議免除職務

曾雨明審案時情緒失控的情節,遭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為「慣情(慣有的情節)」,因此將他送交司法院移由監察院審查,建議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的其他職務。

監察院表示,經過監委高鳳仙、章仁香調查確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曾雨明在民國103年間審理偽造文書案件時,對被告斥責辱罵,以收押恫嚇、不尊重其辯護人及損其尊嚴的不當言行,致使被告情緒激動崩潰,兩度以頭部重撞被告席位桌面致頭部受傷。

監察院表示,法官曾雨明於被告第二次以頭部撞桌時,諭請法警上手銬戒護,卻未依法暫時停止審判,致使被告上手銬在法庭進行審判,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82條關於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的規定,顯有違失,且情節重大,依法提案彈劾。

轉載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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