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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曾佩琦恐龍法官應撤職救 司法
侵害被告享有地院合法審判之審級利益  中高院勿當幫兇
張靜琪法官要簽報庭長取消有罪宣判發回地院當包公法官
黃斐君庭長因上訴人不同意即發回地院  康應龍庭長要自撤錯判
黃院長水通  兼法官視錯判如造孽禍延子孫  非行善  成教材典範

主旨:
台中高分院103金上訴687號就是江國慶及蘇炳坤枉判之翻版

康應龍庭長明知受命法官張靜琪20年前於台中地院民庭84訴更10創造典範之判決,因侵害被告審級利益上訴審,85上477號即依被告「不同意」三字,就開庭近10 次長達一年半之審結取消宣判,以再開辯論補足傳被告真法代尤正昌到庭問明不放棄利益後,即發回地院,而黃斐君庭長亦因上訴人91上309號不放棄審級利益而令同有實體及「復審判權」台中高分院實體審判喪失審判權而發回,故就本件上訴人林○○審理庭前後主張及聲明不同意由高分院實體審判,請求發回,康庭長即應參張法官20年前侵害被告審級利益而遭上級發回前例,亦發回始無違失。不當恐龍法官應當包公,彰顯司法威信取消有罪宣判再創典範。

說明
一,從大法官582號宣告非經法定程序之終審判決無效,即證人民享有司法受益權係憲法之保障;再因民國88年兩總統強力主導;成功廢除權威時代法官主導訴訟程序當鷹犬之審判大逆轉,故由被告主導訴訟之審判有效斷絕法官偏向檢察官聯手對被告製造成千上萬冤錯判,再從總統行特赦蘇炳坤判強盜罪15年始無罪免刑,而還人民公道;故最高法院以93台上2033及6578更判升級為判例,且嚴禁改為聽訟法官非經被告主導訴訟有罪預斷之審判全遭撤銷發回,有101台上3848、2966、1918暨100台非29及97台非548與96台非144暨100台上3514更正97台非382捨棄權利禁臆測而104台非72依95台上53欠缺審前會議,有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自始絕對不生效力。

二、從監察院彈劾台南地院喪失實體審判權拒不移轉之庭長蘇義洲暨前檢察總長有應為而不為及不應為而為,比照彈劾林宏信法官前例亦彈劾陳聰明檢察總長,包括中油與台電董事長之標準;即應就台中地院曾佩琦法官庭長未依刑訴新制應由被告主導訴訟,且未曉諭被告與律師是否捨棄詰問告訴人吳○○及共同被告等為證人必遵踐行程序前,旋即於第一次準備庭訊時,向被告顯示心證:檢方起訴詳盡;三個月即可判罪 <詳上訴審勘驗錄音譯文>等語,憑此曾法官涉有如林賓法官變造筆錄應撤法官職務並判九年之相同不法行徑,除違93台上2033新判例外,亦證有侵害被告享有於第一審判決前享有詰問證人及排序之權利,曾佩琦所為審判即與桃園地院判決偏頗法官何宇宸必須迴避不得審判相同之情事,其出言恐嚇被告亦應如曾雨明法官為監院彈劾。可證台中地院曾佩琦是恐龍法官,應予記過撤職,司法公信才能起死回生。

三、新政府蔡總統520就職宣告要讓法院沒有恐龍,告知國人10月將召開全國第二次司改大會,即應就抱殘守缺、拒絕進步、如以圓鑿納方柄的恐龍法官,宜效法習近平司法革命,成功改革及撤換13萬名不稱職法官,台灣不准再冤判不斷,司法才有公信可言。

綜上,法官裁判如能效法台中高分院黃水通兼法官就其96抗315之錯判,視為造孽非行善,而於開庭時主動向抗告人行使闡明權應改以再審申請救濟,且不命繳裁判費,以人性執法,後再以96再抗21分由他庭法官審理並廢棄上級長官之錯判。司法公信始能明昭,並為人民所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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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單位:司革會法官律師檢察官評鑑會

全力支持蔡總統消滅恐龍法官 歡迎檢舉

司改監督機關:法務部核准文號:法88律字第046628號

轉載20160810蘋果日報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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